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谷歌的中介安全港保护不适用于广告程序关键字违反贸易的情况

作者专栏 2025年02月05日 12:46 26 admin

  

  

  新德里,8月11日(IANS):德里高等法院裁定,谷歌不能根据2000年《信息技术法案》要求安全港保护,也不能在其广告程序中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时免除商标侵权责任。

  周四,由法官Vibhu Bakhru和Amit Mahajan组成的法官也承认,广告计划是谷歌的商业冒险,因此,根据《商标法》第29(6)条,在产品或服务广告中使用商标作为关键字构成了在广告中使用商标。

  尽管如此,法院澄清说,如果没有混淆、淡化或损害商标的完整性,使用这些商标作为关键词并不构成侵权。

  在《信息技术法案》第79条规定的安全港和谷歌的责任问题上,法院强调,这家科技巨头是其广告计划的积极参与者,而不是被动的中介。

  因此,它强调,如果谷歌被发现侵犯了商标,安全港的保护将不适用于谷歌。

  法院正在审理谷歌对一名法官于2021年10月30日做出的决定提出的上诉。

  最初的裁决表明,谷歌不能逃避确保关键字不侵犯商标权的责任。

  单一法官裁定,谷歌不能根据2000年《信息技术法案》第79条提出中介抗辩。

  诉讼是由DRS Logistics发起的,目的是限制谷歌印度,谷歌有限责任公司和Just Dial使用其注册商标“AGARWAL PACKERS & MOVES或DRS Logistics”。

  这包括公司或第三方将其用作关键字、元标签或商标。

  “毫无疑问,谷歌通过使用与SERP上显示付费广告的关键字相同的商标来赚钱。从某种意义上说,谷歌有效地将商标作为关键字出售给广告商。从表面上看,它鼓励用户使用搜索词,包括商标,作为向目标受众展示广告的关键字,”法院在周四的命令中表示。

  “很难接受谷歌有权根据《信息技术法》第79条免除其在广告程序中使用商标作为关键字的侵权责任。我们很难接受谷歌鼓励并允许将商标用作关键字,并实际上出售其使用权,但却声称上述数据属于第三方,以利用《信息技术法》第79(1)条的豁免。”

  法院进一步表示,“在2004年之前,谷歌不允许将商标用作关键词”。

  “然而,谷歌修改了政策,显然是为了增加收入。随后,它推出了这个工具,它主动搜索最有效的术语,包括知名商标作为关键字。

  “可以肯定的是,谷歌在2009年估计,使用商标作为关键字将带来至少1亿美元的增量收入。谷歌不是一个被动的中介,而是经营着广告业务,它对广告业务有着广泛的控制。就广告计划而言,仅仅因为上述业务是在线运营的,并且与其作为中介的服务相吻合,并不使谷歌有权享受《信息技术法》第79(1)条的利益。”法院补充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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